2019年,湘潭县启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村民付费制度(以下简称“付费制”)试点。2020年,付费制在湘潭县全面推进并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村民付费率达到了90%。截至目前,全县17个乡镇均已完成2021年度全年收费任务。
付费制的顺利推进,得益于湘潭县推出的“以奖代投”模式,其充分调动了乡(镇)、村两级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全县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开展,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湘潭县谭家山镇月仙村每年生活垃圾处理和清扫费需要10万元左右,按照惯例,这笔费用除了上级财政按人头划拨的6万元人头费、基础经费外,不足部分由村上自行解决。
4万元左右的资金缺口对于村集体经济并不发达的月仙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为破解村级自筹资金难,湘潭县从2019年开启付费制试点,并从2020年起将原来按人口数安排县级专项经费的分配方式调整为以付费制覆盖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奖补方式,并把专项资金的分配权下放到乡镇,从而充分调动了乡(镇)、村两级的积极性。
有了专项资金的分配权,各乡镇以此为基础积极推进付费制实施。以月仙村所在的谭家山镇为例,2020该镇明确专项资金的奖补比例视各村的收费情况和进度按1∶1-1.3的比例给予奖励,月仙村去年早早地便完成了4.2万元收费任务,收缴率达100%,从而获得了5.5万元的奖励。加上上级拨付的3万元人头经费,该村可用于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清扫的费用达12.7万元。这样不仅不需用村集体资金进行补贴,还可用多出来的钱添置相关设施设备和用具,全村人居环境整治也因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今年该镇又进一步优化了奖补政策。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有偿服务是一项新的改革,既然是改革,就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来推进。
在付费制推进过程中,湘潭县始终明确基层党组织为责任主体,乡(镇)党委书记、村级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同时,湘潭县充分考虑各乡镇、村的差异性,把付费制度实施主动权交给乡(镇)、村,最大限度地赋予乡(镇)、村自主权,从而充分调动了基层的积极性,而县级层面则通过加强督促指导和强化考核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付费制中,群众不仅是付费者,更是受益者。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湘潭县始终按照“村民的事村民自己决定”的思路来推动付费制的实施。县里出台了《湘潭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付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不仅明确了资金专款专账、专款专用、乡(镇)管村用的原则,在收费标准上,县里也只确定了每户每年60-100元的指导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村根据“一事一议”和“四议两公开”原则和程序自行确定,同时明确对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长期在外务工和生活的“空心户”可由各村自行决定减收或免收相关费用。
《办法》还对相关费用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只能用于村级购置环境卫生清扫、垃圾收集转运等设施,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村庄清洁行动开支以及垃圾分类、环境卫生先进户的奖补及发放保洁员补助等,任何人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由于责权明确、公开透明、群众受益,群众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主动性、积极性也大大提高。
如果说当初启动付费制是一种弥补政府投入不足缺口的权宜之计,是一种改革与尝试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付费制的推进也开始逐步进入良性循环模式。
经费有了保障,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县级层面便有了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投入到人居环境整治中。
据了解,这两年湘潭县17个乡镇全部建起了垃圾中转站,配备了垃圾收集转运车辆1120余辆(台)、垃圾箱(桶)12万余个,环卫基础设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各村环卫清扫力量也得到了加强,全县320个行政村专职保洁清扫员增加到3100多名(每村平均将近10人),他们除承担起日常保洁清扫任务外,还承担了垃圾分类、宣传和检查评比等工作,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如今,农村生活垃圾“干湿分类”在湘潭县全面推进,在变废为宝的同时,也大大节约了垃圾转运成本,人居环境整治步入了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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