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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7-05

不交垃圾费处理费?罚款!信用拉黑!新《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来了

  原标题:不交垃圾费处理费?罚款!信用拉黑!新《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来了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收费原则,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除外)、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

  (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按量收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经营面积计量收费;

  收费人员: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全市统一制式标准的收费工作证,并出具用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财政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缴并举报。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逾期不改正的,旧版《办法》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新版《办法》对处罚标准进行了提高:对单位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

  由之前的“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扩大为了“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旧《办法》中规定,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而新《办法》明确,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市)县垃圾处理费收缴部门组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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