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东莞市望牛墩镇后续处理处置朱平沙“大围”地块暂存固体废物服务采购项目
“1.结算方式:依据单价汇总报价(即垃圾处理中标综合单价)据实结算,结算金额=垃圾处理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发生数量。实际发生量以中标单位焚烧地磅数据为准。
2.付款方式:2.1合同签订及经有关环保机关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开具筛选费预付发票和焚烧费预付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筛选费预付发票和焚烧费预付发票5个工作日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2.2完工经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且经采购人确认结算工作总量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确认结算的工作总量开具尾款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支付该项目的剩余尾款。因中标人未能依约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采购人有权延迟支付;不论何因,采购人迟延支付均不构成违约。”更正为:
1.3焚烧费结算金额=焚烧费中标单价×实际发生数量。实际发生量以固体废物焚烧企业的焚烧地磅数据为准。
2.1合同签订及经有关环保机关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提交筛选费预付发票和焚烧费预付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收到筛选费预付发票和焚烧费预付发票5个工作日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暂定合同总价的40%作为预付款;
2.2完工经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且经采购人确认结算工作总量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确认结算的工作总量开具尾款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支付该项目的剩余尾款。因中标人未能依约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采购人有权延迟支付,并且不构成违约。
注:若中标人非与固体废物焚烧企业以联合体投标,则可以对应的处置费等服务费发票代替焚烧费发票进行提款。”
①若投标人为东莞市辖区范围内的垃圾焚烧企业,须具有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投标人须提供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若投标人为非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垃圾焚烧企业,须具有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和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的要求,完成垃圾跨界清运处置申请,获得移出地和接收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投标人须提供具有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单独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③投标人若为垃圾清运企业,则要求投标人意向合作的垃圾焚烧企业须符合上述①和②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意向合作的垃圾焚烧企业符合上述①或②要求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更正为:
1.1若投标人为广东省内的固体废物焚烧企业,须具有广东省内固体废物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投标人须提供广东省内固体废物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若投标人为广东省外固体废物焚烧企业,须具有广东省外固体废物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及投标人须承诺:项目实施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向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及投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备案工作后,投标人才可进行项目实施工作。[投标人须提供广东省外固体废物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单独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
1.3若投标人为固体废物清运企业,则要求投标人意向合作的固体废物焚烧企业须符合上述1.1和1.2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意向合作的固体废物焚烧企业符合上述1.1或1.2要求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以上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本公告有矛盾的地方以本公告为准,其它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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