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1日起,《揭阳市榕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施行,主要体现在征收方式的改变。近段时间,工作人员通过派发传单等方式,向市民普及相关条例。
日前,榕城区城管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市区榕湖路,向沿街商户派发传单,介绍有关现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实行这个新的征收管理办法之后,征收的方式有改变,以居民、非居民和特种用户的用水量来进行计征的。用水多就缴费多,用水少就交费少,目的也是倡导节约用水,节约资源。
在榕城区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是此次施行的管理办法的征收对象,原来收取的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居民用户是按用水量每吨0.7元征收,非居民的用户按用水量每吨1.0元征收,特种用水户是按用水量每吨1.3元征收,以一个家庭3口人来举个例子,如果按原来以人口的征收方式,每个月是12块钱,如果居民按现在的用水量征收,每吨0.7元,只要每个月的用水量不超过17.14吨,就不会增加费用。
工作人员提醒,列入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每年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确认的有效资料报收费单位核准。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四个环节及相关管理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缴费人应按规按时缴纳。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收费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由收费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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