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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0-02

垃圾处理理应缴费拒不缴纳还将受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案件。

  2011年,黄某、郭某、辛某等人分别在阿左旗巴彦浩特镇新华街、额鲁特东路从事美容美发、体育用品商店等服务行业,一直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12年,阿左旗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对上述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缴2011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对其处以罚款。而黄某等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始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义务。为此,阿左旗城市管理局向阿左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阿左旗法院立案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阿左旗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应认识到其拒不缴费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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