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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13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性调整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房[2010]17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快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缓解城市建设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同意对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恢复性调整。城市基础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鄂财函[2005]3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扩大范围收费。

  三、本批复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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