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在新开发的楼盘购买了一套楼房,一直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物业公司让童某缴纳欠缴的物业费,但童某以从未入住,也没有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童某的主张合法吗?
不合法。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本案中,童某没有入住新购买的楼房,放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但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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