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从事广告宣传发布的顾某,在朋友介绍下,花一万多元买了台,也就是伪基站设备,决定转行“单干”,专门为他人发送广告短信。
3月6日,他接到丽水某折扣商城销售经理詹某电话,请他帮忙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付8分钱,一天保底工资是3000元。
于是,顾某雇人驾驶面包车,携带“”来到丽水市,在丽水市区范围内群发“一间小金铺,三代摇钱树,总价16万元起丽水中山街绝对旺铺,最高返利290%”等内容的广告短信。
当天下午,顾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在赶往丽水青田发送广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顾某共发送了85672条短信,获取了85672个手机用户“IMSI识别码”,并造成这些手机用户通信暂时中断,严重干扰了这个区域移动通讯网络。
就在这一天,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安全部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根据这一意见,除了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顾某行为已构成破坏电信设施罪。综合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给予了从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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