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台山某小区的业主,今年四月份,他被小区物业公司诉至台山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四千余元以及因逾期支付而产生的违约金。赵某觉得心有不服,认为该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通道上的垃圾,物业服务不到位,因此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并以此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该物业公司赔偿一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物业公司已依约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赵某作为业主应依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赵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反诉部分,因物业公司已根据赵某的要求,对垃圾进行了清理,且赵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行为对其和其家人造成了实质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故对其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判决赵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以及相应的违约金。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赵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业主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在诉讼过程中,业主可以行使抗辩权但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正当理由进行抗辩,不得滥用此项权利,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业主欠交物业费确有正当理由,如物业服务企业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则可判决驳回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或者酌情减少应收物业费金额。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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