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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2-07

徐州开出生活垃圾分类处罚第一单!

  《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天,徐州市将对存在垃圾分类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刚刚,

  12月1日上午8点50分,大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在新城区开出徐州市首张垃圾分类罚单,小区居民张某某因未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100元。

  徐州市正积极推进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居民小区“撤桶建点”。截至10月底,已完成市区1555个居民小区、3436处集中收集点建设,实行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健全厨余垃圾收运体系,增配厨余垃圾驳运车辆40余辆,设置厨余垃圾转运点61处,实现家庭厨余垃圾专车专运;提升终端分类处置能力,完成徐州市第二焚烧厂建设,市区生活垃圾实现“全量焚烧”,对原有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工艺升级改造、增加生产线,实现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一体化系统处理,截至10月底,共处置家庭厨余垃圾4445.62吨,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5231.34吨。

  市城管局表示,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从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在条例适用范围,建筑装修垃圾、绿化作业垃圾、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了普通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管理方面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果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规定,个人最高可处罚500元,单位最高可处罚50万元。

  《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城市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或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临时经营场所、商场、商铺、餐饮场所、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管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确定的,由其作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中可以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服务内容进行约定。

  市城管局还明确,对于市民关注的“前端分类投,后端一车拉”等问题,《条例》第五章用9条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详细的规定,对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该管理责任人,要求管理责任人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该收集、运输单位,要求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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