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订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16日前反馈。
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本市中心城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收取,新城区东西湖、蔡甸、黄陂、新洲、江夏区,按照所在区物价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取。
(一)中心城区。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其相应的城市供水企业(含自备水源单位,下同)收取其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四、城市供水企业委托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在收取用户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对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直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
(二)对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多表的用户,由该用户自行申报确定1块水表作为计费水表,属居民用户的,直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属单位用户的,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上门核定的收费数额进行收取。
(三)对以总表计量的用户以及由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的单位用户,一律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上门核定的收费数额进行收取。
六、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邮政储蓄、超市、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或者委托银行代扣以及自助缴费等任一种方式,在其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单位或个人将其名下房产出租给他人的,由房屋所有人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房屋承租人可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代缴。
八、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可持相关有效证明资料,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九、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按照要求自行清运本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减收其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十、对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且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用户,若其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中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后,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扣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环卫作业费用,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予以返还。
十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十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规避、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对阻碍、围攻、谩骂、殴打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监督、协调,具体工作由其下属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承担。财政、发改委、民政、住房保障房管、税务等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十五、各执收单位要遵纪守法,认真履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日常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各环节的监管,严格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收费行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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