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涉及到源头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多个环节。虽然我们知道,《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立法原则是“教育在先,惩罚在后”。但如果分类没有落实到位,相关的处罚,咱们还是要心中有数。
江苏台记者范思成说:“今天,我要和你说说,强制垃圾分类之后,每个人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我们每个人,要自己做好垃圾分类。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拒不听从劝阻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单位未在规定的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进行分拣,拒不分拣的可以拒收;处置单位如果发现不达标,可以要求收集、运输单位分拣,拒不分拣的,也是可以拒收。
接下来,相关工作人员要注意了,我们来明确,谁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机场、客运站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例如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 ,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混合驳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中小学、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日常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识别、收集容器标示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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