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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03

注意!明年1月1日起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有奖

  县(区)级奖励形式,县(区)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奖励形式可以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奖励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垃圾分类奖励经费确定。

  街镇奖励形式可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本级垃圾分类奖励。

  《办法》明确, 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个人,应具备以下4类条件:

  (1)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2)积极推广宣传或开展志愿服务,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使得所在单位或者所服务管理对象的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大幅提高;

  (3)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4)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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