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武汉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资金的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由市水务集团等供水企业及时、全额划缴到市财政金库。经费支出按规定主要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建设、运营和还贷。
第五条在维持市、区财政对环卫现有投入水平不变的基础上,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资金的分配按“保证基数、增长分成”的原则,首先以2008年实际收费总水平1.8亿元为基数,按月及时、足额划拨到各区,优先满足各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三个环节的所需费用;基数以上的收费资金作为增长部分按5:5比例进行市、区分配,其中50%拨付各区用于弥补清扫、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50%由市里用于支付代收手续费、环卫设施建设、运营和还贷。
今后收费政策和标准若有变动,将按国家和省、市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资金分配比例。
(一)市城管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规定的时间编制下年度生活垃圾服务费收支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全年预计收入安排年度支出计划,并纳入市城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生活垃圾服务费用于建设的资金报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审定后,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改造维修计划。
1、供水企业将代收的垃圾服务费,于次月15日前通过填制缴款书一次性全额缴入市金库,缴款科目为“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编码为103049950)。
2、市城管部门按各区收缴金额,提出划转计划,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区财政局;区城管部门按街道收缴金额,制定划转计划,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街道。
3、供水企业的代收手续费,每月由市城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各供水企业。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缴纳金库的收费总额的4%向供水企业支付代收手续费;2012年元月1日起,按基数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收费总额的基数及代收手续费比例(最高不超过3.5%),有关事宜协商解决。
4、市级环卫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建设还贷资金,属运营维护的,按照市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属设施建设的,按照年度城建计划执行。
(三)市城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规范管理,依法收取、合理使用资金,年度计划若需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调整。
(四)市、区城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支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决算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送市、区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行政区划内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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