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4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将法规草案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法规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注意!《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济南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七条:(单位个人职责)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垃圾收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高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快递、外卖减量)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实施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邮政、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外卖等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五十四条(违反配套设施建设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或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部分条例)
第五十六条:(免罚制度)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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