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提出修改,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公布,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个人和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均比修改前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此次修改不仅是对应上位法,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罚进行“加码”,而且还是对垃圾分类管理整体的升级。这种升级首先体现在全链条强化管理上。如前端环节,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再如中端环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这种升级还体现在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上。如此次修改后出现的“情节严重的”字眼。据城管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在过去的执法中,对于初犯和重犯者,基本是“一刀切”责令改正和处罚二百元以下,这样对于重犯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者起不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如今突出“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是否重犯、是否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和影响等情节,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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