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到广告手机短信,王先生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运营商告上了法庭,称未经其同意向其发布商业广告,影响了自己的工作和休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向其手机发送商业广告;作书面的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元,请求分得广告收入人民币30元,以及相关诉讼产生的费用3000余元。昨天,北京首例告垃圾短信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5月7日《竞报》)
北京垃圾短信第一案的意义或许已不用多说,今年央视“3·15晚会”爆出触目惊心的垃圾短信制造内幕后,声讨垃圾短信到了空前的程度,手机用户通过法律手段叫板垃圾短信,无疑是令人拍手叫好的事情,仰或会在消费者维权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可是,报道中透露的“诉讼产生的费用3000余元”信息,却让我对北京首例告垃圾短信案高兴不起来,相反,更多的是担忧和困惑。
王先生的诉讼请求里说得很明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元,请求分得广告收入人民币30元,也就是说,即使他的起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他拿到的经济赔偿就是区区的33元,而诉讼费用3000余元,被告败诉后才会承担。
王先生是在他的手机收到了两则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后才诉诸公堂的,这么算来,他状告一条垃圾短信的诉讼成本就是1500多元——1500元是一个什么概念?有报道说,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到960元,该标准在内地各省级行政区中属最高——在手机大众化的今天,如果是不少拿着最低工资的百姓收到了不堪其扰的垃圾短信,他们有这个经济实力去状告讨个说法吗?
一般来说,诉讼产生的费用主要是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或许还有交通费等,但无论如何,起诉一条侵犯了公民隐私权、通信权、安宁权等合法权益的垃圾短信的经济成本,是不是难以让人接受?这还仅仅是经济成本,还没衡量诉讼花费的时间、精力等无法用金钱计算的成本呢。
更何况,起诉垃圾短信,在我看来,更是一场公益诉讼,相对于一般收入人群,有多少人会拿出收入的大部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不是很多权益被侵犯者“忍气吞声”、公益诉讼事业裹足不前的主要原因呢?而更尴尬的是,此类案件完全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畴,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记得在一篇法学论文中看到过这么一段话:接近正义运动发起人、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莫诺·卡佩莱蒂曾说:“一种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如果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钱,利用这种制度,那么即便用公式精心保障的司法制度也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可言”。
诚哉斯言!仔细剖析北京垃圾短信第一案,我们对这位法学家的话会更加深有感触——我们的司法,何时能实现“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何时能让公民法律手段讨说法的成本更加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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