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恶势力团伙主犯杨某敲诈勒索、职务侵占案及其“保护伞”赵某受贿、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记者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原系新民市公主屯镇某村委会主任,因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多次受到刑事处罚。2012年至2018年间,杨某纠集王某、苏某(均另案处理)等一批亲信及刑满释放人员,以某物业公司为依托,向公主屯市场业户隐瞒当地政府已给付卫生承包费的事实,另行收取“卫生费”。在一些业户得知其收费违法,而不愿交费或拒绝交费时,杨某便找来林某等人,对四家业户商铺无理打砸,引起市场业户普遍恐慌,导致商户被迫屈从缴费。杨某及其团伙成员从2012年至2018年,收取市场业户“卫生费”共计人民币399555元。杨某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之便,私自在该村28.7亩机动地上建设养殖场,后伪造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和签字后,将该养殖场转让给李某、史某,获得价值为人民币80万元的现金及实物,由杨某占有、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纠集他人在新民市公主屯镇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本案应认定为以杨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犯罪。同时杨某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财产,依法认定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赵某在任新民市公主屯镇党委书记期间认识了杨某,并得知其在公主屯镇有一定的“力度”,遂聘任杨某为公主屯镇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2012年,赵某以30万元的价格将镇畜牧场承包给杨某,一年以后镇政府提前解除合同,补偿给杨某人民币50万元;在杨某殴打牛某等人造成牛某轻伤情况下,赵某借款42万元用于赔偿牛某,并以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向法院出具杨某平时表现良好的情况说明,使杨某得以减轻处罚;赵某将公主屯镇市场的卫生清理物业工作承包给杨某,让其“加强管理”,导致杨某在承包物业期间,打砸商户,对辖区商户另行强制收费,引起商户恐慌,在当地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赵某在任新民市公主屯镇党委书记及新民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40439元,索取、收受8人9笔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2.9999万元和美元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对杨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的形成及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与保护,系杨某恶势力团伙的“保护伞”。同时被告人赵某存在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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