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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14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征收、清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原标题: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征收、清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含暂住人口),应按照征收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征收以来,广大单位和居民积极缴纳费用,支持美化市容和环境建设工作,但存在少量的部分单位和居民欠缴、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情况。

  为此,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作为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在本辖区内开展征收、清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

  请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主动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就近到辖区街道环卫队(所)办理相关手续。

  清欠日期结束时,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日加收欠缴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缴纳金额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纳金额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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