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由于工业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受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资格和技术能力均具有严格要求。此次新固废法从法律层面,对委托方的审查责任作出明确要求,即要求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污染防治要求。
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如产废单位未核实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主体的资格和技术能力,将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同时,此次修订还特别规定,在产废单位未依法核实受托方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情况下,如受托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废单位作为委托方还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已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中也仅包含水、大气污染物的相关排放指标。但此次新固废法修订,新增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厂作为持证企业可能需要按照最新要求重新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由于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废物可能包括具有危险特性的污泥、在线监测废液及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因此,除前文已提及的规定外,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废物中存在危险废物,根据新固废法的规定,作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污水处理厂需要履行相应义务如下:
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污水处理厂,根据新固废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否则根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固废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否则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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