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处理 > 江苏:《泗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
03-18

江苏:《泗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固废网讯:北极星固废网获悉,3月16日江苏宿迁泗阳政府网站上公开了关于《泗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苏政办发〔2003〕13号)、《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宿城管发〔2019〕37号)等法律、法规。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县城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泗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3月20日前反馈县城管局。

  第一条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和建制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城管局、发改局会同财政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县城管局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城镇居民户(含暂住户),按照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对单位,按照人数、办公(经营)面积定额收取。

  第七条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县城管局征收或者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在垃圾处理费中提取。具体为:

  (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财政局通过经费扣除方式代征收;

  (二)城镇所有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税务部门在其申报缴纳税款时代征收;

  (三)城镇所有物业小区、居民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住建局(深水公司)在收水费过程中代征收;

  (四)对城镇所有不具备代征收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局负责征收。

  (一)住户按户计价定额收取,对城镇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含暂住户),按照每户每月4元征收;

  (二)对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泗单位、各类企业,不含建筑施工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由征收部门按该单位参加社保在职人数计价定额征收,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单位征收;

  (三)对建筑施工单位,按现场实际人数每人每月2元标准向建筑施工单位征收;

  (四)城镇市场、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桉本办法附件所列标准计征。

  第十条对连续三个月用水量合计在3吨以下的住户,免征该户三个月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的居民户、单位或个人,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公示。

  第十一条 由征收单位和代征收单位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金库,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欠缴、漏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较为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第十三条 县城管局对违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四条县城管局、财政局、发改局等单位应当依法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随意减免、擅自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城区范围以外的乡镇、街道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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