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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2-18

交房未入住可拒交物业管理费吗

  已办理交房但是未入住是不可以拒缴物业费的,如果没有办理交房手续,是可以不缴纳物业费的。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交房未入住需要交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面议洽谈而定;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在具体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

  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

  已办理交房但是未入住是不可以拒缴物业费的,如果没有办理交房手续,是可以不缴纳物业费的。

  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交付,一般是指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给购房者,与买受人是否办理完按揭无关。但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根据上述规定,物业交付购房人使用前或因开发商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之一,该项义务的履行以交房为起始点,只要开发商向业主交付了房屋钥匙,即履行了交房义务,业主即应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工作针对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而不针对业主的专用部位,业主对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因此即使业主未入住,但其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得到了维护,业主仍需支付此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

  “买的房子还没入住,可是物业公司要全额收取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生活垃圾费、电梯维护费等,如果不补齐前几年的费用就不给钥匙。房子我们一直都没有住,为啥还要交物业费呢?即使交,也不能全额交吧?”4月14日,淇滨区某小区居民王女士反映,她觉得这些费用收得不合理。

  对此,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一工作人员表示,物业费从交房时就产生了,对于没有入住的房屋,目前我市在物业费收取上暂没有打折规定。

  2015年4月,王女士准备装修房子,开发商却要她补齐前几年的物业费,否则不给钥匙。

  她对这笔费用不能理解:“如果我住了,不交物业费是我的不对,但现在我连钥匙都没拿到手,既没有产生生活垃圾,也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却要承担这些费用,合理吗?”

  “不管你住还是不住,物业费我们都是要正常收取的,否则没法维持正常运营,物业费、电梯费等从交房时就产生了。”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小区有上千户业主,聘请了几十名保安和保洁员,物业公司不会因为入住率低就减少管理成本。

  “如果给未入住的业主打折或者免费,我们连保洁人员的工资都发不起;如果降低服务标准,会直接影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对已经入住的业主不公平;如果把未入住业主的费用转嫁到已入住业主身上,同样会引起不满。”该负责人说。

  15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一工作人员称,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从接房开始就要依据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电梯使用费等,王女士即使没有入住,也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王女士是由于个人原因没有领取钥匙,费用是从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时间开始产生的。

  她提醒:“所谓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就要承担物业管理费。”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比如房子空置)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抗辩。物业社区微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A、管理处经理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空关房的状况制定空关房维护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B、空关房维护计划报管理处经理审核后,汇入管理处年度工作计划中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B、管理员根据季节变化定时对空关房进行开窗通风、散热。必要时进行烘干处理,防止墙面、天花发霉。

  D、管理员巡楼时应注意空关房的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现空关房内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

  E、管理员每次巡楼时应将空关房的维护管理状况记录在工作记录中,每半年汇总一次上交管理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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