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按照现有环保法律法规,未要求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申领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完善相关环保手续,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需要具备处置资质,申领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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