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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2-31

2020年淄博市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公布,该《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 孙艳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昨日公布,该《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2020年,全市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该《意见》要求,2020年,全市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每个区县建成1处生活垃圾分类体验馆(或中心),张店区、淄博经济开发区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其他区县至少有1个街道和1个镇全域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2021年,全市实现企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临淄区、高新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区县至少有50%以上街道和镇全域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基本满足需求。

  2022年,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创建垃圾分类先进个人、示范家庭、示范单位、示范小区(村)、示范街道(镇)和示范县(区)常态化;全市5区3县和3个功能区全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该《意见》规定,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专业垃圾进行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实施垃圾分类的主体。单位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增加餐厨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化利用;住宅小区、农村应当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市政道路、园林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健身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该《意见》规定建立分类收集体系、分类运输体系、分类处置体系,将有害垃圾纳入危险废弃物处理系统,确保安全处置。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制度,明确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村委会、单位法人、公共场所产权(管理)人为住宅小区、农村、单位、公共场所等各主体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并划定、公示责任区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和军队单位、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车站、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率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各国有企业和宾馆、购物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等经营场所,要比照党政机关积极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要求。

  以街道(镇)为单元,推行片长责任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者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对未按规定投放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教育、行政处罚、拒收运和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等方式进行强制约束,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投放准确率。

  推行净菜上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和使用一次性用品,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加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引导居民对建筑(装修)垃圾开展源头分类及袋装堆放。

  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评估。开通投诉热线,畅通民意渠道,加强群众监督。健全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镇办和文明单位创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等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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