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系指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枯枝和落叶等农林废弃物。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种类系指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
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及垃圾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要求,海口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秸秆及垃圾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打击露天焚烧垃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是秸秆及垃圾禁烧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垃圾及秸秆禁烧监管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秸秆及垃圾禁烧的查处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指导各区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查处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对废品回收站进行监管,杜绝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露天焚烧现象发生;市园林环卫局负责完善垃圾清运系统建设城乡全覆盖,确保城乡垃圾全清运,从根本上杜绝垃圾焚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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