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分类 > 不按干垃圾和湿垃圾分? 北京垃圾分类新规明年5月起实施
2019
11-27

不按干垃圾和湿垃圾分? 北京垃圾分类新规明年5月起实施

  【新民晚报·新民网】今后,超薄塑料袋、一次性用品在北京的使用将受限,单位和居民不执行垃圾分类将面临处罚。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更高要求。其中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个人违法投放垃圾

  “屡教不改”,最高可处200元罚款。为实现源头减量,《条例》要求餐馆、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使用一次性杯具。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条例》详细解释了各类垃圾的区别。例如,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其他垃圾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增强制度刚性约束。《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也不得向消费者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设置醒目提示标识。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其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同时,规定禁止在北京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明确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都将面临处罚。其中,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施渐进式惩戒,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对个人的处罚还把握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居民遵守规定做好垃圾分类,但来收运的车辆却“混装混运”,严重打击了源头分类的积极性。《条例》对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等,提高了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罚额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5元以下,调整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新民晚报驻京记者 潘子璇)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