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热词“绿色”在中央级文件中被频频提及。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南都记者关注到,日前公布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到,“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
一词之差带来了哪些工作重点的变化?党建读物出版社和学习出版社日前发行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下简称《百问》)对此作出解读称,需要重点加强政府和国企推广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产品,重点从居民水电气价格、生活垃圾分类、塑料污染防治等提出政策要求。
发改委日前发文,从覆盖公众日常生活绝大多数方面的七个领域着手,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的氛围。专家认为,一场改变公众生活方式的绿色“革命”已展开。
《百问》指出,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要求统筹考虑工业、农业、服务业、消费、生活等领域。例如,在消费方面,需要重点从加强和改进政府和国有企业绿色采购、推广绿色产品和新能源汽车等方面提出政策要求。在生活方面,需要重点从居民水电气价格、生活垃圾分类、塑料污染防治、绿色农房建设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在工业方面,需要对源头设计、清洁生产、循环发展、末端处理以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能源清洁化利用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完善。南都记者关注到,上述环节基本覆盖了工业生产的全流程。
在农业方面,需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重点对农药化肥减量化、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等提出要求。在服务业方面,需要着力对推动工程设施、服务设施、服务业管理体系绿色化以及电子商务、快递等绿色发展提出要求。
绿色生产和消费还对法律制度和标准建设提出了要求。《百问》提到,要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绿色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时调整不合时宜的条款,加强污染防治、循环节能、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推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和保护措施。
另一方面,完善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方面标准,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我国国情的能效和环保标识认证制度。
此外,绿色生产和消费离不开政策的支持。《百问》称,通过深化资源环境税费改革,落实和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相关领域税收政策;通过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生产和消费;发展绿色金融等。
南都记者关注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绿色生产和消费的精神已经提上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日程。
在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的当天(11月5日),发改委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下称《方案》),在家庭、学校、社区、商场、出行等7个领域提出了相应的绿色生活创建行动,主要目标为建立完善绿色生活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院长林震认为,《方案》提及了公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推动公众生活方式改变的一场绿色“变革”已展开。
《方案》提到,不同领域的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由各部委分别牵头负责,制定单项创建行动方案,于2019年年底前印发实施。目标到2022年,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范围。
中央环保督察如何进一步落实? 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采取“点穴”式和“紧盯”式环保督察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从2015年底开始,被誉为“环保利剑”的中央环保督察在全国掀起了一股环保风暴,目前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正在进行中。已经开展近4年的中央环保督察该如何进一步落实?日前,党建读物出版社和学习出版社发行了《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下简称《百问》)对此作出解读称,中央环保督察要更加注重围绕中央和各省市制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和方案,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
《百问》指出,首先要拓展督察的内容,从单方面的督察生态环保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延伸。另一方面,指导督促地方建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形成国家督省、省督市县的两级联动工作新格局,促进督察制度发挥更大作用。同时,提高督察针对性,从全面督察向全面督察与重点督察相结合转变,更加注重围绕中央和各省市制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和方案,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更多采取“点穴”式和“紧盯”式开展督察。此外,突出纠建并举,从着重纠正环保违法向纠正违法和提升守法能力相结合转变,从监督式追责向追责和帮助并举转变,指导地方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最后,提升督察能力建设,加大卫星遥感、红外识别、无人机、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
《百问》强调,党中央从及时总结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的经验教训中明确提出,严禁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在今后的相关督察中应一体遵循而不能再出现任何“破窗效应”。
如何约束执法中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应如何发力?《百问》中对此作出解读称,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将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此外,应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针对如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问题,《百问》解读称,应完善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的体制机制。立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应把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机制化、程序化,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同时,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门有关部门参与,并形成常态化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南都记者关注到,立法专家顾问被外界誉为立法“外脑”,此前在地方立法中已有所尝试。2016年6月,上海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聘请60位专家顾问,确立了参与立法的专家智囊团的法律地位,以期借助“外脑”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此外,广西、广东、安徽等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出台相关规定,对专家顾问库建设、专家顾问选聘、咨询事项和咨询程序等作出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百问》还提到,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将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当前,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更高要求。十九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百问》对此解读称,落实好上述要求,应当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执法工作的准绳,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加强对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问题,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坚决遏制这些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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