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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划企业基本情况与需求分析,税收筹划的第一步,是了解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纳税企业的要求,不同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要求有所不同,在实施税收筹划活动时,要了解的筹划企业的基本情况有:
(1)企业组织形式 对于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务待遇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制定有针对性的税务规划和税收筹划方案。
(2)财务情况,企业税收筹划是要合法和合理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合法和合理的企业节税方案。财务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账簿记录资料。
(3)投资意向,投资有时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同规模的投资额有时又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投资额与企业规模(包括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等)往往有很大的关系,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待遇和优惠政策有时也是不同的。
(4)对风险的态度,不同风险的企业领导对节税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开拓型领导人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风险节减最多的税,稳健型企业领导人则往往希望在最小风险的情况下节减税收。节税与风险并存,节税越多的方案往往也是风险越大的方案,两者的权衡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纳税人对风险的态度这个因素。了解纳税人对风险的态度,可以制定更符合企业要求的税务筹划方案。
2、筹划企业相关财税政策盘点归类,不论是作为企业或税务中介的外部税收筹划顾问,还是作为纳税企业的内部税收筹划者,在着手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都应该对筹划企业相关的财税政策和法规进行梳理、整理和归类。全面了解与筹划企业相关的行业、部门税收政策,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及精神,争取税务机关的帮助与合作,这对于成功实施税收筹划尤为重要。如果有条件,最好建立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以备使用。至于与筹划企业相关的财税政策和法规的获取,一般有以下渠道:
3、筹划企业纳税评估与剖析,在税收筹划之前,对筹划企业进行全面的纳税评估极为必要。纳税评估可以了解企业以下方面的涉税信息:
4、税收筹划方案设计与拟订,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是税收筹划的核心,不同的筹划者在方案形式的设计上可能大相径庭,但是在程序和内容方面具有共同之处,即一般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以下几部分构成:
(1)涉税问题的认定,主要是判断所发生的理财活动或涉税项目属于什么性质,涉及哪些税种,形成什么样的税收法律关系?
(2)涉税问题的分析、判断,涉税项目可能向什么方面发展,会引发什么后果?能否进行税收筹划,筹划的空间到底有多大?需要解决哪些关键问题?
(3)设计可行的多种备选方案,针对涉税问题,设计若干个可供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并对涉及的经营活动、财务运作及会计处理拟订配套方案。
(4)备选方案的评估与选优,对多种备选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然后,选择一个较优的实施方案。
5、税收筹划涉税纠纷处理,在税收筹划实践活动中,由于筹划者只能根据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设计筹划方案并作出判别,而税务机关与筹划者对于税法条款的理解可能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对一项税收筹划方案形成不同的认识,甚至持截然相反的观点,在税收筹划方案的认定和实施方面可能会导致涉税纠纷。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筹划企业应该尽量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实现税务协调;如果真的导致税收纠纷,筹划企业应该进一步评估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合理合法的方案要据理力争,不合法的筹划方案要放弃。如何认定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我们应该关注税务机关的理解:一方面,税务机关从宪法和现行法律角度了解合法性,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都必须以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现行法律为依据;另一方面,从行政和司法机关对合法性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角度了解合法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负责执行法律及法律规定的权力,他们还往往得到立法机关授权制定执行法律的法规,这些行政法规更具体地体现了国家的政策精神,而司法机关依汉审判税务案件,负责维护、保证和监督税收法律的实施,他们的判决使国家政策精神体现得更加明确、清晰。人们可以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科务案件中,具体了解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俣法的界定。
6、税收筹划方案实施跟踪与绩效评价,实施税收筹划方案之后,要不断对筹划方案实施情况和结界进行跟踪,并在筹划方案实施后,对筹划方案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其经济效益和最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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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法意识避税活动及其产生的结果,与税法的法识相一致,它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或削弱税收的职能作用,如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起征点避税等。
2.逆法意识的避税是与税法的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也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
避税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其既得利益得手段。避税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不是对法定义务得抵制和对抗。
必须指出:避税是纳税人应该享有得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照法律的“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国家针对避税活动暴露出得税法的不完备、不合理,采取修正、调整措施,也是国家拥有的基本权利,这正是国家对付避税的惟一正确的办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矫正法律上的缺陷,只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因此,国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纪律、道德、甚至舆论反对、削弱、谴责避税。退一步说,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应是不违法、不受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法无文明不为罪”,这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
1.国内避税。国内避税是纳税人利用国内税法所提供的条件,存在的可能进行的避税。一般情况下,从事国内避税比国际避税要容易些。
2.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比国内避税更普遍、更复杂。纳税人的避税活动一旦具备了某种涉外因素,从而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产生联系,就构成了国际避税,即国家避税是在不同税境(国境)下的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很多,从纳税人的角度,当然是为了追求企业(公司)利润。从客观条件看,主要是因为各国税制存在的差异(税收管辖、税率、获利机会等),税收的国际协调不够,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以及税收方面的合作、协定不同,有的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在税收上制定了一些特定的优惠政策,加之各国税收征管的力度不等,这些都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机会。
1.利用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某一项目、某一条款并列规定的内容,纳税人从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内容和方法,如纳税期限、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等。
2.利用伸缩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有的条款在执行中有弹性,纳税人按有利于自己的理解去执行。
3.利用明确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中过于抽象、过于简化的条款、纳税人根据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去进行筹划。
4.用矛盾性条款避税。它是针对税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纳税人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上述几种避税行为,有的可以使纳税人实现永久性避税(只要税法不修改),给企业带来长久利益;有的则尽是纳税人利用了时间差,暂时递延了纳税义务(财务会计上是先发生递延税款贷项),使纳税人获得资金营运上的好处,因为这等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项,使纳税人获得资金营运上的好处,因为这等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暂时性的避税利益也可能转化为永久性利益,如国家在该期间修改了税法,并对已实现的暂时性避税利益不再追溯。因此,企业要根据各种条件,随时注意变化的各种情况,运用可能运用的一切避税形式寻求企业利益。
展开全部1、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理避税包含两种避税形式:(1)顺法意识税收筹划;(2)逆法意识税收筹划。
2、如果从涉及的税收筹划开展区域的角度去看待合理避税的分类问题,其通常可以分为(1)国内税收筹划;(2)国际税收筹划。
3、如果从涉及税法制度的角度去看待合理避税的分类这件事情,税收筹划通常可以作以下区分:(1)利用选择性条款进行税收筹划;(2)利用伸缩条款进行税收筹划;(3)利用不明确条款进行税收筹划;(4)利用矛盾性条款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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