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购的货物部分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开展,强行和工程建设内容一起招标,设置为工程项目不符实际需求情况,涉嫌规避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监管,不利于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同时要求工程类的资质证书不合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偏差值不合理,有倾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的嫌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三)质疑事项3:本项目货款支付时间冗长,变相将余款作为质保金,挤压货款,与本项目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造成中小企业资金负担。
(五)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厂家背书,于法无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六)质疑事项6:本项目未明确负偏离将会出现什么情形;以及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不合理。
(七)质疑事项7: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采用横向比较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修改。
(八)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业绩评审部分中的“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招标文件,将导致评分过程出现不公平、不公正情况。
1、该项目采购流程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计划也已通过审批,并未规避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的监督。本项目为垃圾转运站改扩建项目,货物采购为主、工程施工为辅的政府采购项目,缺一不可,否则项目不能实施,达不到设计要求,且施工部分仅占整个项目的极小部分,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本项目为垃圾转运站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后建设规模为处理生活垃圾近期600吨/日,远期为900吨/日,属于大型Ⅱ类转运站,根据项目设计要求设备安装和工程施工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否则将会影响项目实施,因此针对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规定,二级资质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本项目建设规模为近期转运生活垃圾600吨/日,已达到大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标准,环保工程包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烟尘、粉尘、气态及气溶胶、室内空气等污染防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规定,二级资质可承担各类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而三级资质只能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环境卫生工程”。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合理,满足一项即可,且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在保障项目实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欢迎投标人参与竞标。综上,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中“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的规定;招标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含贰级)资质证书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含贰级)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本项目的参数是在满足转运站日常处理量以及不影响原有主体建筑结构的前提下设计的,偏差值也是在此基础上考虑的,投标产品若超过偏差值则可能影响项目运行期间的使用,贵公司所述的“压缩主机(不含抱抓)尺寸(mm):8830x2200x2640(±100)”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技术参数要求的“11.钩心高度(mm):1570士10”“12.外导入宽度(mm):1070±10”参数,招标文件均没有标注“▲”符号,不是实质性响应参数,投标人可根据所提供的图纸配备合适使用的设备。贵公司所述的“有倾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的嫌疑”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本项目的参数设置倾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已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审查专家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重点性审查,审查内容就包括“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等,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竞争充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组织审查专家对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重点性审查,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审查通过,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招标文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的“递交方式,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我公司针对该项内容已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详见已发布的更正公告。
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1.7.8(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文件第五点规定:“五、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招标文件此条设置并不是于法无据,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文件第五点规定:“五、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投标人须知“1.7.8(2)生产厂商授权给供应商后自己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生产厂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文件。
1、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3.8.1.3规定“(2)投标人就采购需求中标记‘▲’符号的实质性响应内容发生负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招标文件中标“△”号仅作为评分考核指标,不是实质性响应参数,发生负偏离不作投标无效处理,并未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我公司对该内容进一步补充说明,详见更正公告(二)。
2、“水平垃圾压缩机”是本项目的核心产品,要求供应商提供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是为了客观证明技术功能参数的真实性,是为了杜绝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投标参数的恶意编写或篡改,投机取巧,以次充好的现象,因此要求提供“水平垃圾压缩机”检验报告是非常必要的,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所有产品都须提供检验报告,且提供检验报告不是资格条件。招标文件要求“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提供车辆产品公告截图或相关车辆检验报告,投标人不是一定要提供相关车辆检验报告,还可以提供车辆产品公告截图,车辆产品公告截图是可以在工信部网站免费获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产业〔2009〕第45号文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二章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核实,市面上的检验机构非常多,且招标文件并未以区域、时间、机构性质等条件限制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有很多厂家的产品都已经具有检验报告,并未增设投标人义务。再根据财政部留言编号,留言内容:“采购人应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产业〔2009〕第45号文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二章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财政部留言编号,留言内容:“采购人应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工产业〔2009〕第45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二章第九条第(六)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评分标准对技术分划了三个部分,分别是“技术方案分”、“施工组织设计”、“售后服务分”,均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其中“技术方案分”招标文件已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四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以技术方案分中的四档为例,招标文件要求“具有完整详细的项目技术方案”,此句中的“完整详细”是对应档次的概述,该档评分要求“提供深化设计方案”、“有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机构”、“有安装调试标准”、“有配合采购人项目验收的方案”、“有运输方案”、“有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卫生控制、噪声控制方案”等几个方面,详细列明了投标人达到该档评分的方案深度要求,是“完整详细”的体现,已经足够量化、细化,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是否达到招标文件列明的深度要求进行评审,并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贵公司所列举案例中仅仅使用“优、良、中、差、合理、先进、稳定、科学、全面、合理、可行……”过于笼统的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技术方案分、施工组织设计、售后服务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业绩分并没有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已明确本项目要采购的所有内容,并不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并没有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 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并没有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九)如贵公司对我公司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财政局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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