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衣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弃的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弃的水银温度计、血压计,废弃的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弃的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弃的胶片、相纸等;
湿垃圾,指易腐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变质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碎骨蛋壳、畜禽内脏等;
干垃圾,指除以上三项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厕所废纸、纸巾餐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予以调整。
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果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同步建设湿垃圾就地就近处理设施。既有大中型农贸市场、果品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完成补建,实现就地就近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餐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接收不符合分类标准生活垃圾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的,或者未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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