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符合规范体现环卫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3)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使用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5)垃圾(粪便)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或专业吸污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使用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6)配备车辆应具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代理证)、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及车辆保险证明;
(7)健全的企业运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具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车辆设备停放场所(房产证明及车辆停放协议关联文件);
(9)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卫作业委托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委托方或招标方垃圾处理费缴费收据(委托方与委托事项的关联证明);
(5)企业所有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公司组成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薄);
(10)公司作业人员和车辆配置明细表(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作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事垃圾(粪便)处置服务活动的专用工具、车辆等设备和设施的证明;
(13)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2.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3.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4.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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