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局等部门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住建部门负责协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规行为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并配合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环卫用地(含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的保障工作。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排放监测,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制定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发改、财政、教育、交通、市场监管、民政、文旅体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贵范围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要管垃圾分类原则,制定并落实本行业领域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促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
第九条 市城管局等有关部门指导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收费标准,经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预留环卫用地,配合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商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衔接,并委托行业协会逐步完善回收数据统计分析机制,定期做好回收数据统计。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升级改造。
(一)居住区域,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生活住宅区域,应当根据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可配置可回收物打包设备;
(二)办公区域,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和写字楼、学校等场所,应当设置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及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食堂或无食堂但集中供餐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大型活动场所,应当根据活动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活动期间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商本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家具、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厨余垃圾;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超市、农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等废弃的蔬莱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动物内脏及其他易腐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砖瓦陶瓷、卫生间废纸、瓷器碎片、动物排泄物、一次性用品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 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旗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至回收单位或者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应当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水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定点投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的居民小区,各地区应制定具体的分类投放、收集制度和考评细则,并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贴标准;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社区统筹安排专职、兼职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人员的,可参照物业企业制定补贴标准;
(四)车站、机场、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及时收运,日产日清,并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处理场所;
(二)可回收物、大件垃圾由管理责任人预约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运输;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并由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运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四)按照规定及时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防止次生污染;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六)建立台账记录所处理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时间、数量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一)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进行处置;
(二)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技术加工处置,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厨余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弃物,由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废旧家具等废弃物品拆解后应当按照拆解的成分、属性进行分类,再按照前款要求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建立。
第二十八条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扶持政策,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 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全链条处理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示范带动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内容,编制幼儿园、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读本,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文旅体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旅游、娱乐、住宿等行业的管理,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工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餐饮、旅游、娱乐、住宿等经营者,应当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以能够重复使用的产品替代一次性使用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共机构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鼓励各类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减少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使用;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果皮莱叶就地资源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鼓励市场主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通过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和快递企业等市场经营单位回收废包装物、废弃家具等;鼓励社会组织、学校和个人开展家电、衣物、书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赠、交换以及其他循环利用的活动;鼓励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可回收物。
第三十六条 市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牵头拟制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对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程序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照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
第三十八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建立全链条信用记录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单位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下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无法正常运营的情况。
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并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违法投放行为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依法处理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督促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开展桶边督导:
(三)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向社会督导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舆论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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