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旬,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地方标准《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下简称《分类标准》)意见的通知发布,根据城镇生活垃圾的特性,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黑龙江表示,生活垃圾分类应综合考虑黑龙江省严寒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生活垃圾成分以及处理利用能力等方面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加以推进。
比如,在居住区,宜采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暂不具备家庭厨余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的,可采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党政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宜采取四分法,暂不具备餐厨垃圾分类处理能力的城镇及不实行集中供餐的单位,可采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此外,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宜采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无有害垃圾产生源的,可采取两分法,即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上述场所如实行集中供餐或有餐饮服务企业的,应在分类模式中加入厨余垃圾。
《分类标准》提出,生活垃圾应进行源头分类,其中居民应先自行分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可设专人分拣。分类的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比如,党政机关,军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医院、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以及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商铺、银行、商用写字楼、地下商业街等办公及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此外,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针对投放点的设置,黑龙江提出,城市商业、金融业街道宜每100m设置一个;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宜每200m设置一个;城市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宜每400m设置一个;城镇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投放点的设置间距可根据当地人口密度适当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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