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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26

湖南修订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近日,《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但不得重复收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物业管理区域保洁服务费应当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得重复计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做好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制定、调整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办法》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在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和2017年的旧版文件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等服务的,除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保洁服务费。

  对于旧版文件规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新修订的《办法》进行了补充,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同时,充分考虑用户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到位”。

  《办法》明确,制定或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拟定价格方案等程序。

  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水量或者垃圾产生量收费,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也可以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照营业收入或者营业面积计收,也可以按照用水量或者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对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照核定的载重吨位或者座位计收,也可以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当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此外,《办法》还要求,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逐步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各村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村委会负责本村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贵州省政府新闻办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近年来该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近些年贵州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全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由地级城市延伸覆盖至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目标稳步推进。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部门近日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综合”“特级”企业培育工程,建立设计综合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综合”“特级”培育企业的厅级领导联点机制,鼓励相关企业依法参与大型项目建设。

  近年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放在首位,致力于将绿色宜居的内涵注入对城市发展的不懈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建设充满创新活力的绿色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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