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党同志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坚决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挑战,依靠顽强斗争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等规定,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按程序对镇雄县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开展了定价工作,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镇雄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内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等。在集镇外已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镇雄县乡镇集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不得承包或委托给个人经营收取。
对居民用户中的特困供养对象、孤儿、烈属、伤残军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 农贸市场1个摊位面积以8平方米计收,不足8平方米的按1 个摊位计收,超过8平方米的按面积折算摊位数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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