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盐城,一男子在健身房捡到一枚戒指,第一时间拿去找鉴定专家,意外告知塑料材质就扔了。
6月23日,李女士去健身房健身,按照往常习惯把“高价”戒指放在置物架上。等锻炼完后,就直接回家了。
4天后,突然发现手上佩戴的戒指不见了,左找有找怎么也找不到,毕竟价格摆在那里所以很是很在意,后来又回忆,好像健完身后,就没有在见过了。
李女士认为蔡先生是见财起意,所以故意拿走。要不然为啥没有留给这里的工作人员,或者也没有立即联系失主。
可是蔡先生手上哪里会有戒指,在捡到的第一时间被寄卖行鉴定是塑料材质,就扔进垃圾桶里了,无法偿还。
李女士很生气,认为这人在耍赖,就提交材料把蔡先生告上法院。审判结果蔡先生需赔偿李女士8350元。
这是一个教训,江苏盐城男子蔡某被法院判赔8千多元一点也不冤,这是一个很公正的判决。
在他拾到戒指的时候,就应该将戒指交给健身房工作人员,并说明情况,以便工作人员找到失去。
但蔡某并没有这样做,而是直接将戒指带走了,这其实就有将戒指占为己有的动机与行动了。
当然,蔡某更不该做的事情就是将戒指拿去做鉴定。蔡某称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所以他把戒指扔进垃圾桶去了。
蔡某认为,因为鉴定是塑料戒指,所以他误认为戒指价值甚微,所以自己就随意处置了。
其实,就算他拾到的戒指真的是塑料戒指,他也没有处置权。因为这枚戒指是李女士放在置物架上遗忘了的,而不是随意地丢在哪个马路上的。
因此,哪怕就是塑料戒指,也不排除这枚戒指对于李女士的意义所在,蔡某没有处置他人财物的权力。
也正因如此,在蔡某无法返还戒指的情况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照戒指原价赔偿8350元是合理的,法院的判决很公正。
蔡某没有权力把李女士的戒指从健身房拿走,更没有权力拿去做鉴定,并将戒指丢掉。
实际上,从蔡某把拾到的戒指带出健身房的那一刻起,他就把拾到的戒指据为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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