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分类 > 尊法守规 普法惠民|《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节选
2022
11-25

尊法守规 普法惠民|《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节选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自管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产权人为责任人;

  (六)道路、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 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依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投放点张贴分类标准、指南等图文资料,派发宣传品,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

  (四)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七)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三)家庭厨余垃圾沥干投放,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投放至专用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中的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五)家具、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垃圾,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地点;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