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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诞生;1995年《巴塞尔协定修正案》也获通过。协定规定:自1998年起,禁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富国向穷国出口任何有害垃圾、以及在那里进行回收和再利用。在2000年我国也出台规定,禁止包括废旧电脑在内的任何电子垃圾的进口。 法国政府正在起草有关法令,计划于2005年8月启用全国性的电子垃圾回收办法。电子垃圾回收遵循“谁生产、谁销售、谁使用,谁就负担相关环保费用”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根据该法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从电脑、电视、冰箱、洗衣机到电话和电吹风机,所有新出厂的电器都将印有小垃圾桶标志,表示其生命完结之后可以回收再利用。电子产品生产商将作为回收主力,承担其产品未来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费用。 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当局还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确保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以此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
如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通过征收填埋和焚烧税来促进有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收取填埋和焚烧税使本来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从而大大增加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吸引力。马萨诸塞州则禁止私人向填埋场或焚烧炉扔弃电脑显示器、电视机和其它电子产品。
2013年12月16日电 据外媒消息,根据联合国15日公布的一项调查,到2017年,全世界每年产生的电子垃圾预计增加三分之一,美国占最大比例。
美国环保局确认,用从废家电中回收的废钢代替通过采矿、运输、冶炼得到的新钢材,可减少97%的矿废物,减少86%的空气污染,76%的水污染;减少40%的用水量,节约90%的原材料,74%的能源,而且废钢材与新钢材的性能基本相同。 完善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采取法律手段强制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有助于电子废弃物处理过程的全程管理和监督,也是促进电子废弃物循环产业市场化的可靠保证。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要求加强电子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也已于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和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对于那些没有取得“电子垃圾”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处理活动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领域,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国家应当把电子废弃物产业确定为战略产业,并从多方面予以优惠政策,鼓励和推动其发展。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在依靠技术创新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前提下,依托市场,实现规模化生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电子废弃物具有潜在环境污染性和可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资源性。我国应根据国情,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适宜的电子废弃物污染防治道路.应限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子产品的生产,开发和研制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电子产品。要鼓励发展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产业,加强回收网络建设。积极增加科技投入,研发一批急需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全民参与的局面,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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