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市场活力,便利群众生活,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缓缴今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落实第四季度垃圾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缓缴政策的通知》。
对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自应缴纳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此政策执行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导致与此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中心城区流程为:缴费单位向区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后,即可缓缴相关费用。2022年10月、11月、12月申报的垃圾处理费,分别延缓至2023年1月、2月、3月缴纳。其他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市中心城区流程为:由项目业主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后即可缓缴相关费用。缓缴费用延缓至2023年3月前进行补缴。其他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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