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把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并要求按规定处置: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把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并要求按规定处置:
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纸制品、塑料、玻璃、金属制品和纺织品等,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有机易腐垃圾,包括落叶、餐饮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城市的交专门单位收运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农村的应就地处置,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充电电池、医药用品、日用化学品等,应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交专业单位处置;
其他垃圾,包括混凝土、渣土等家庭装修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应集中收集、定点投放,禁止同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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