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3、【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4、【地方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的市场运行体系,开放环境卫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黄冈市黄冈区域内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
3.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4.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6.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申请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款: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市级: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管部门负责黄冈市城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包括黄州区、高新区、白潭湖片区)
注:1.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以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为基础;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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