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等
餐巾纸、卫生间用纸、湿巾、一次性纸杯、厨房纸等废纸,污损的塑料袋、沾有污渍的一次性塑料饭盒等,应作为“其他垃圾”投放。
动物筒骨、猪牛羊头骨等大块骨头;榴莲壳、椰子壳及核桃壳、瓜子壳、花生壳等坚果果壳;粽子叶、玉米衣、玉米棒、生蚝壳、扇贝壳、螺蛳壳等应作为“其他垃圾”投放。
表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简称“厨余垃圾”
表示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表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
有包装物的厨余垃圾应将包装物去除后分类投放,包装物应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物或干垃圾收集容器。
常见的有污染保险袋、沾污的餐盒、纸尿裤、破旧陶瓷品、尘土、贝壳类、玉米棒、牙签牙线、废弃化妆品、毛发、动物的粪便等。
对于不能准确判断类别的垃圾,可将其视为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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