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宝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是我市首次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明确提出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视情况单位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连日来,记者走访了解到,《办法》实施后,我市各区迅速行动,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渭滨区生活垃圾分类办第一时间召开全区垃圾分类培训会,各单位、街道办现场学习、辖区200多家物业服务企业线上参加。会上,专家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重点明确了居民、个体、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8月2日,在金台区龙泉巷社区,工作人员组织青少年儿童开展垃圾分类知识讲座。现场,除了普及垃圾分类的意义,还设置了互动环节,并通过实物指导大家准确识别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除了宣传垃圾分类知识,有些街道还结合实际情况,划出重点区域,进行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指导。针对辖区内建材经营门店较多的实际情况,东风路街道组织人员无死角走访,上门张贴垃圾分类宣传彩页,并针对其经营的内容进行相关垃圾分类指导。
“将家中的垃圾装袋投入垃圾箱,是许多人日常所做的事情。从8月1日起,市民以后扔生活垃圾时,要分类投放到不同的垃圾收集箱内,要不然就得承担相应责任了。”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业务负责人闻军宝表示,《办法》提出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种,并对个人和单位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都做了详细说明,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闻军宝解释,《办法》中处罚的部分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处理。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引导居(村)民积极参与。
“能回收的放蓝桶,有毒有害的放红桶,没人要的放灰桶……”8月3日早上,陈仓区西大街西城花园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在院内的垃圾分类站前提醒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为了更好的让大家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工作人员还在小区单元门口的垃圾桶上做了分类标识。
记者在市区走访发现,各小区基本都设置了垃圾分类站,在一些无物业管理小区,社区设置了集中垃圾投放站。有些小区内宣传标语张贴到了楼门前,营造了人人参与垃圾分类的浓厚氛围。
“推动垃圾分类是城市管理和文明实践的常态,《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宝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闻军宝表示,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办法》实施牵头部门,将狠抓落实,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办法》各项制度得到落实,为宝鸡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城管力量。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fenleilaji.cc/?id=41363
- 转载请注明: admin 于 分类垃圾-环境保护从分类垃圾做起!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