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不分类垃圾最高罚500元!景德镇市已完成垃圾分类处理终端设施建设
3月1日,《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条例》对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关于生活垃圾管理有什么具体规定呢?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前的情况又如何?
记者看到,《条例》共分十章。《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为此,《条例》规定,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采购和使用一次性用品。
以往生活垃圾管理由政府大包大揽,生活垃圾的制造者成了旁观者、局外人。对此,《条例》明确了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让这件“麻烦事”变成每个人的“分内事”。《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同时,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只有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参与的浓厚社会氛围,才能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为此,《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视情节轻重,将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根据《条例》规定,由各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谁来罚”的问题,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局市容园林科黄斌表示,将依法交由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责。
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子”,分类效果都会大打折扣。据了解,景德镇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自2017年启动以来,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依托环卫一体化开展试点工作,餐厨垃圾处理场已于2021年12月进行了投料试运行。
“景德镇的垃圾分类处理终端建设已经完成。”黄斌告诉记者,景德镇市餐厨垃圾处理厂项目在去年年底开始试运行,这个日处理100吨的餐厨垃圾、100吨的厨余垃圾以及10吨地沟油的垃圾处理厂将为景德镇市垃圾分类带来实质性转变。项目投产后,一车车的餐厨垃圾将被送入处理厂,然后通过项目配置处理系统和“餐厨垃圾预处理—中温厌氧发酵—沼气净化发电—资源回收利用”的工艺技术,分离出各类可再生资源。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的工作,整个社会氛围的形成、市民生活习惯的养成需要很长时间。“《条例》实施后,需要全社会参与、多部门协同推进。”黄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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