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快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我县生态环境,建设环保生态型城市,我县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县城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黑税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根据宝清县人民政府[2021]71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在宝清县税务局宝清分局缴纳;居民、工商业户、个体室外摊位等垃圾处理费在宝清县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缴纳。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时按《宝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清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4]3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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