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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21

再次提醒!严禁违法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违法焚烧秸秆等农林作物、残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引发山林田园等火灾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秸秆等农林作物、残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包括水稻、花生、玉米等农作物、残留物,树木、杂草、枯枝落叶,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它可以燃烧并产生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作物、残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造成危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以放火罪、失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三、对于不听劝阻,不服管理,故意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等农林作物、残留物和其它垃圾等可燃物,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侮辱国家机关、村居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牢安全意识、环保意识,自觉杜绝违法露天焚烧行为,共同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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