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根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区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规〔2022〕1号)的相关要求,为确实帮助各类企业纾困解难,现就我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属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28号)第三条列明的应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即在长宁区行政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简称“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在2022年6月-8月(共三个月)产生的单位生活垃圾免收处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无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即可享受。
1、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已经签约、并已按《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约定完成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即日起可以办理退费。
2、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如因疫情等歇业、关门的,且已按合同约定完成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则按《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约定,经核实后按工作流程给予相应退费。
3、自6月1日起新签订的《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直接免收6月-8月三个月的费用(视具体开业情况)。
4、相关事宜的征询、办理,可与所在街道收费员联系。(附:长宁区各个街镇收费员联系电线日止。
答:在长宁区行政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并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
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缴费单位财务人员按退费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单”,收费单位财务人员据此填开红冲发票,并按原缴费途径退费。
答:从办理开始,预计2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到款时间可能受多方因素影响有所延迟,请予以谅解。
答:该项退费工作由签约合同的乙方,即上海市长宁区生活垃圾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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