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荧光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罐、废油漆桶、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居民厨余垃圾;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和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等,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用纸、一次性餐具、塑料包装袋、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生活垃圾应当按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活动以及提供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办法》明确,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设定法律责任条款,处罚主体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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