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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9-05

以案释法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罚你没商量

  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部分物业小区建筑垃圾存在不规范处置的情况,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执法人员调取了如皋市智慧渣土监管平台上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车辆轨迹,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苏F7****、苏F4****将建筑垃圾运往如皋市某大厦南侧、中山东路高架桥北侧。

  经查,如皋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21年5月24日与A公司签订了《如皋市政府采购合同》,由A公司负责主城区、如城街道及城南街道建筑装潢垃圾清运(含小区建筑装潢垃圾清运)作业,清运地点为指定场所凌青建筑垃圾消纳场。2022年2月24日、2月28日,A公司联系建筑垃圾运输单位B公司、C公司,安排牌照为苏F7****、苏F4****的重型自卸货车将如皋市某小区的建筑垃圾分别运往如皋市某大厦南侧、中山东路高架桥北侧,共计运输十二车。

  A公司将建筑垃圾运往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实的受纳地点如皋市某大厦南侧、中山东路高架桥北侧,违反了《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苏F7****、苏F4****重型自卸货车为分别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B公司、C公司所有。B、C公司虽然取得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但因其此次承运的建筑垃圾未获得处置核准,其运输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另查明,如皋市某大厦南侧、中山东路高架桥北侧的两处建筑垃圾消纳场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设置。C公司作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为了一时便利,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调配调配建筑垃圾,占地面积660平方米,场地内堆放的建筑垃圾种类为渣土、碎砖等。D公司擅自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混凝土块)3000吨,已处置成型的碎石子300吨。C公司、D公司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九条 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选择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固定填埋场所或者经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核实的受纳地点处置建筑垃圾,并签订消纳合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在城市管理部门公布或者核实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仍有部分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淡薄,为了一己私利,在建筑垃圾基本上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运往郊外或乡村空地露天堆放或填埋,围城现象严重,不仅耗用大量土地,而且垃圾填埋会阻断土壤生物链,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形成永久性危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坚决取缔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均予以严格查处。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是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最基础的要求。除此之外,作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接业务时应当规范:

  按照上述要求承运建筑垃圾的同时,应规范员工管理,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如皋市智慧渣土监管平台启用后,通过“互联网+”技术支撑的可视化、数据化、智能化管理手段,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以智慧渣土监管平台为主,实现从源头管控、车辆状态到清运路线的全过程全覆盖监管,为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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