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地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减排,我厅组织开展了《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及入炉废物要求、技术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呋喃(PCDFS)的总称。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4.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符合当地的三线一单划定、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及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
4.2 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驻居民区、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b)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身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
5.1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露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运输廊道宜采取封闭措施。
5.2 生活垃圾运输车卸料、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焚烧炉停炉后,恶臭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 14554要求后达标排放。
5.3 生活垃圾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率应满足GB 18485要求。
5.4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满足GB 18485的规定要求。
6.1 焚烧炉在启炉、停炉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工况控制应满足GB 18485的规定。焚烧炉每年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h。
6.2 其他运行要求应符合GB 18485、HJ 1039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7.0.1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按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该排放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中国电力网于1999年正式上线运行,是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主办的全国性电力行业门户网站。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fenleilaji.cc/?id=38326
- 转载请注明: admin 于 分类垃圾-环境保护从分类垃圾做起!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